2023年南康家具秋季訂貨會于10月28日至30日舉辦,為規范市場價格秩序,優化消費環境,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特提醒告誡如下:
一、各經營者及相關單位要認真學習涉及市場經營的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政策文件規定,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做到知法懂法守法。
二、嚴格遵守價格政策規定,不得借機隨意漲價;不得在成本未明顯增加時大幅提高商品(服務)價格;不得以虛假標價、模糊標價、虛假折扣等手段欺詐消費者;價格如有變化,必須提前公示告知消費者,嚴禁事后收取未標明的費用。餐飲單位不得設置最低消費額,違規收取包廂費、開瓶費、餐具消毒費(一次性消毒餐具須明示價格,由消費者自主選擇)。
三、在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時,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相關規定實行明碼標價。明碼標價應注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 12315價格舉報電話等有關情況。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和提供服務,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四、進行標價宣傳要符合有關規定,不得使用容易使人誤解的價格標示和說法;不得使用欺騙性和誤導性的文字、圖片、計量單位標價;不得標示無依據或無從比較的“市場最低價”“促銷價”“出廠價”“特價”“極品價”等;不得將自主制定的價格謊稱為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不得利用虛假標價、兩套價格、模糊標價、虛假折扣、虛假比價、不履行價格承諾、誤導性價格標示等實施價格欺詐行為。
五、在經營活動中,要做到質價相符,不得采取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以劣充優等質價不符的手段;采取價外饋贈方式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要如實標示饋贈品的品名、型號和數量,不得饋贈假冒偽劣商品;對帶有價格附加條件的應明確標示。
六、不得對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對利用專利、榮譽、銷量等信息進行商品宣傳時,需要明確、清晰展示相關證明和數據來源。
七、不得使用“隨時結束”“僅此一次”“隨時漲價”“馬上降價”“最后一波”等無法確定促銷時限的詞語。不得通過造謠、虛假宣傳、虛假標價、虛假打折、制造緊張氣氛、炒作熱度,誘導消費者購買商品。
八、經營者開展價格促銷活動,應當真實準確,不得將市場調節價謊稱為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不得以低價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以高價進行結算;不得通過虛假折價、減價或者價格比較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不得使用欺騙性、誤導性的語言、文字、數字、圖片或者視頻等標示價格以及其他價格信息;不得在折價、減價前臨時顯著提高標示價格并作為折價、減價計算基準;不得不標示或者顯著弱化標示對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不利的價格條件;不得拒絕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價格承諾。
九、各行業協會商會要加強價格自律,不得組織經營者串通漲價、聯合提價、操縱市場價格。要積極引導經營者合法經營,共同維護市場價格秩序。
各經營者及相關單位立即對照上述情況進行自查自糾,即時主動糾正違法違規行為。經告誡后,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 經營者有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規定予以查處。性質惡劣、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影響的,將從嚴從重予以處罰,并通過新聞媒體公開曝光。
贛州市南康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4日